在我国实施计划生育政策后旋即,开始对独生子女家庭实施奖励政策。从1982年相继开始,全国各地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当年印发的《关于更进一步作好计划生育工作的命令》中有关“发给独生子女保健费,由夫妇双方所在单位各开销50%”的意见,制订了每月5元独生子女酬劳的奖励规定。对强迫终生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在申请《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可以在一定年限内发给独生子女酬劳。
派发标准 第三十七条,本省户籍独生子女父母,由当地人民政府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享用以下礼遇奖励补助金: (一)归属于职工和城镇居民的,从均须之日起至子女十四周岁止,每月发给独生子女保健费十元,并可给与必要奖励。独生子女保健费和奖励金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开销百分之五十。
职工以外的其他人员由当地人民政府专责解决问题。对于城镇居民中的独生子女父母,男性剩60周岁,女性剩55周岁时,按一定标准派发计划生育奖励金; (二)归属于农村居民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与奖励或者办理养老保险; (三)独生子女丧生、残疾后并未再行生育或者领养子女的夫妻,由人民政府给与一定的扶助金; (四)低收入、住房、贫困地区救济及子女入托、入学、医疗等方面,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照顾; (五)产妇除享用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减少三十五日的产假;男方享用十日的照料假。产假、照料假期间,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
前款第一项、第三项规定的计划生育奖励金具体办法和扶助金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自本次修改实施之日起一年内自行制订。申请条件 双方申请 合乎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女方年龄在49周岁以内且男方年龄在60周岁以内的,可以向双方给定一方单位(无单位的向户籍地)申请《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一)夫妻合法生育一个子女或者依法领养一个子女,强迫终生仍然生育也仍然领养子女的; (二)结婚夫妻,一方只有一个子女,另一方无子女,再行婚后仍然生育也仍然领养子女的; (三)夫妻合法生育或依法领养两个以上子女,只存活一个并未多达18周岁的子女,且丧生的子女并未生育也并未领养子女的; (四)结婚夫妻双方皆有一个子女但都并未必要养育,再行婚前没申请《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再行婚后仍然生育也仍然领养子女的;单方申请,用各自对方小孩的名字. (五)非婚生育一个子女后,已分担了适当的计划生育法律责任,办理了结婚证,仍然生育也仍然领养子女的. 单方申请 合乎下列条件之一的育龄人员(女方年龄在49周岁以内,男方年龄在60周岁以内),单方可申请《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一)没成婚的公民依法领养一个子女,强迫仍然成婚生育也仍然领养子女的; (二)再婚或丧偶前合法生育一个子女或依法领养一个子女且没申请《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再婚或丧偶后仍然成婚生育也仍然领养子女的; (三)一方再行婚前有一个子女,但没必要抚养,另一方无子女的,依法再行生育一个子女后,初育一方可申请; (四)结婚夫妻双方皆有一个子女,只有一方必要抚养子女,且再行婚前没申请《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必要抚养子女方可以单方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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