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夫妻双方以再婚为目的而议定《再婚协议书》,其中誓约不必要装载养育子女一方逾期缴纳抚养费时应分担违约责任,缴纳违约金。一方在再婚后并未允诺缴纳抚养费,另一方拒绝其缴纳违约金的,法院未予反对。
凌某与谢某原是夫妻关系,双方于2009年1月4日生育女儿凌A某,后更名为谢A某。2011年2月12日,凌某与谢某办理再婚登记手续,并签定《再婚协议书》,其中誓约:经协议女儿谢A某归属于凌某并由凌某养育成人——即再婚后孩子抚养权归属于凌某,谢某重复使用给12.5万元作为孩子的抚养费,以后该孩子任何事情和一切所有都跟谢某牵涉到。
2012年7月5日,凌某与谢某签定《养育协议书》,其中誓约:1.经协议后,女儿谢A某原本归属于凌某养育成人现改回孩子抚养权归属于谢某,由谢某养育成人。2.凌某重复使用付12万元作为孩子的教育费。
3.生活费(视情况而以定或按实际支出各承担一半):a.孩子的生活费,凌某每月付500-3000元/月等多不下限,但每月无法高于付500元/月;b.可月缴、季付、半年缴,按期限定点打进谢某银行账户;c.生活抚养费从谢某接掌小孩那天开始算数起(即签署日期)到剩18年为止;d.如凌某违期未付将按双倍罚款! 后来因为凌某除缴纳部分抚养费外,仍然逾期及欠薪不付抚养费,谢A某将其诉至法院。【法院裁决】 一审法院裁决:一、凌某将从2014年5月至2016年12月欠付谢A某的抚养费16000元及违约金32000元重复使用缴纳给谢A某;二、凌某于2017年1月起,每月按3000元缴纳谢A某的抚养费,至谢A某未满十八周岁时起至;三、上诉谢A某其他诉讼请求。
宣判后,凌某上告,明确提出裁决。二审法院裁决:一、保持一审判决第三项;二、更改一审判决第一项为:凌某缴纳从2014年5月至2016年12月欠付的抚养费16000元(500元/月×32月)给谢A某;三、更改一审判决第二项为:自2017年1月起,凌某每月按1800元缴纳抚养费至谢A某未满十八周岁时起至。【案件分析】 在再婚时,夫妻双方以再婚为目的而议定《再婚协议书》,其中誓约不必要装载养育子女一方逾期缴纳抚养费时应分担违约责任,缴纳违约金。
一方在再婚后,并未允诺缴纳抚养费,权利主体行使诉讼权利时拒绝对方缴纳违约金的,去留不予反对?这也是本案一审与二审的争议焦点。回应,不存在两点观点。一审法院指出,再婚协议书的债权人条款不予反对。
理由如下: 《合同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之为合约是公平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的组织之间成立、更改、中止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婚姻、领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限于其他法律的规定。
”第114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可以誓约一方债权人时应该根据债权人情况向对方缴纳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誓约因债权人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再婚协议中对于抚养费缴纳的誓约归属于财产范围内调整的事项,由该条款派生的债权人条款亦不应限于《合同法》的规定视作有效地条款,一方债权人不应按协议誓约的债权人条款缴纳违约金,现原告拒绝被告缴纳违约金予以反对。二审法院指出,再婚协议书的债权人条款未予反对。理由如下: 由于婚姻关系的维系当中不可避免地会牵涉到财产问题,夫妻间关于财产问题的誓约以财产关系为内容,也可归属于《合同法》的调整范围,但《合同法》第2条中亦将基于身份关系而议定的合约回避独自,《合同法》显然不不应调整类似的身份关系。
抚养费的保险费是父母的法定义务,不因父母协议而减免,义务源于父母、子女的身份关系而产生的财产关系,并非一般意义上的合约主体,不限于《合同法》。具体分析如下: (一)再婚协议书大同小异合同法规定的民商事合约 《合同法》第2条规定了本法所限于的合约范围,回避了婚姻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即使《再婚协议书》当中确实牵涉到财产拆分的条款,但其议定的目的实乃中止双方的婚姻关系,这种目的将要求其财产协议内容的变化。因为《再婚协议书》是对婚姻关系的中止、财产拆分、子女养育以及债务分担等牵涉到人身财产事项协商一致的协议,不不应等同于一般意义的合约。
(二)父母子女关系是基于亲子关系而产生的类似身份法律关系 父母子女之间并非一般来说意义上的“公平主体”,根据《民法总则》第26条第1款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起养育、教育和维护的义务。”父母子女关系是指父母子女之间的基于血缘而产生权利义务关系。
根据《婚姻法》第21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养育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奉养造福的义务。父母不遵守养育义务时,未成年的或无法独立国家生活的子女,有拒绝父母支付抚养费的权利。
”因此,抚养费的保险费是父母的法定义务,义务源于父母、子女的身份关系而产生的财产关系,不同于一般的合约主体,不限于《合同法》。(三)再婚协议的债权人条款不限于合同法规定 再婚协议中抚养费的缴纳及债权人条款的誓约,是基于协议双方身份关系而原作的权利义务关系,不限于《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从而债权人条款亦不具备法律依据反对,因此一方当事人主张逾期缴纳抚养费不应缴纳违约金的,法院未予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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