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交易商品房在收房的过程中必须竣工验收,一般来说情况下交付给房屋过程中会有较小问题,但是也不可避免的会不存在“意外事件”。那么,如果在收房时候找到房屋不存在较小的质量缺失时,可以以此为理由拒绝接受收房并退房吗?下面,就跟小编一起来看一看这个案例吧! 赵某洋出售了一套商品房,在交房时他找到该房屋主体经常出现了数条裂缝,于是寻找开发商调停,但是开发商只表示同意展开维修。在经过几次“维修”之后都没讲和、与开发商调停无果的情况下,赵某洋将开发商告上了法院,拒绝退房并赔偿损失。
【案件审理结果】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委托涉及部门对赵某洋所出售的房屋展开检验,结果显示该房系填平鱼塘修筑,现地基沉降,并不合适居住于。于是法院据此裁决开发商退房并赔偿金赵某洋各项损失。
【小编评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说明》第12条规定: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无法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催促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予以反对。据此,对于有质量缺失的房屋,消费者几乎可以拒绝退房,所以在上述的案件中,涉及部门在对赵某洋的房屋展开检验之后,法院根据检验结果确认赵某洋所购的房屋不存在质量缺失、不合适居住于,并裁决开发商退房、赔偿金赵某洋的各项损失。不过这里有一点警告的是,退房的情况仅限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显然不合格”或“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长时间居住于用于”两种情况下,而对于房屋内的门、窗、给排水管材等非主体结构构件经常出现质量问题,或经常出现一般质量问题足以影响长时间居住于用于的,都是不需要拒绝退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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