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的再次发生,是我们最不不愿看见的事情,如果知道再次发生医疗事故就牵涉到了赔偿金等一系列问题。所以今天小编来给大家讲解下医疗赔偿金异地诉讼流程是怎样的?医疗事故可以异地检验吗的科学知识内容,青睐往下读者。
我国的《民事诉讼法》第二章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的组织驳回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首府。一般来说情况下,患者及其家属针对的被告往往是医疗机构、防治、防疫、妇幼保健等,这些机构在法律上称作“法人的组织”,所以如果患者及其家属要通过医疗诉讼解决问题医疗纠纷,就应该到这家医疗机构所在地的法院展开诉讼,这家法院就是“首府法院”。我国诉讼法规定首府法院原则是“原告就被告”,即应被告(医院)所在地,而不是患方所在地控告为原则。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常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个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患方可向上述两家机构的任何一个首府法院展开诉讼。
同时为避免两家法院同时法院同一案例,《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控告的,由年所立案的人民法院首府。诉讼法规定:因侵权行为驳回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首府。比如说,患者及其家属到甲区的A医院就诊,但是,按照A医院的规定,做手术应该到该医院设于乙区的分院化疗,结果在手术过程中生产医疗纠纷,那么,患者及其家属可以自由选择甲区的法院,或者乙区的法院作为首府法院展开诉讼。医疗事故可以异地检验吗 首先,异地检验否违背现行法律规定。
《医疗事故处置条例》第20条、第21条及第22条规定,对公共卫生行政部门处置医疗事故争议及医患双方协商解决问题医疗事故争议,必须展开医疗事故检验的,要交由和委托医学会的组织检验。市区级医学会负责管理的组织首次检验,省级医学会负责管理的组织再度检验工作。
同时规定,当事人对首次鉴定结论上告的,可以自接到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医疗机构所在地公共卫生行政部门明确提出再度检验的申请人。从这些规定看,异地检验与现行规定并无冲突。其次,异地检验否便利当事人。
《条例》第3条规定,处置医疗事故,除了要做公开发表、公平、及时外,还要做便民。现行医疗事故检验体制实施属地化的原因,是基于患者在居住地就诊,与医疗机构再次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后,由当地的医学会的组织检验,对医患双方都十分便利。
但“便民”作为一项原则,无法意味着解读为距离的远近,还应当有更加深层次的解读。比如,医疗事故检验制度否不利于患者受损害自己的权利等。
创建医疗事故异地检验制度,其目的不是驳斥现行的医疗事故检验制度,忽略,正是在保有现行检验制度的基础上,再行给患者及医疗机构多一个自由选择。从这个角度说道,异地检验更为便利当事人。
第三,异地检验否减少当事人的经济负担。异地检验有可能减少当事人的费用开支,主要是交通费、住宿费和通讯费。在这三部分费用中,最主要的还是交通费和住宿费。《条例》第51条第1款规定:“参与医疗事故处置的患者近亲属所须要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参考本条例第五十条的有关规定计算出来,计算出来费用的人数不多达2人。
”所以,患方因医疗事故异地检验而减少的交通费、住宿费等,是可以取得合理赔偿金的。如果异地检验制度决定得宜,可以增加上述费用。如提取鉴定专家的环节,可以在当地医学会的主持人下,从异地检验地的“专家库”中随机提取。
这样,可使患者的信任度提升,医疗事故争议的处置周期延长,大大降低医患双方的实际开支和所代价的精力。第四,异地检验否不利于解决问题纠纷。
目前医疗事故争议无以解决问题的症结,在于患方不拒绝接受有利于自己的鉴定结论。其原因是多方面的,但主要原因是对 “当地”专家检验的公正性回应猜测。
这种猜测基于两个因素,一是“当地”专家彼此之间较为熟知。二是医疗机构在“当地”有一定的影响力。这就必须我们采取措施萌生患方的顾虑,除了要在检验的实体公正性上下功夫外,还要在检验的程序公正性上下功夫。
没程序上的公正,实体上的公正就没确保。医疗事故异地检验制度的创建,不论从程序上还是实体上,都为符合患方公正性的拒绝,获取了制度平台。这对医患双方来说,毫无疑问是一个新的互相接纳的解决问题的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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