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保人与主债权人的关系债权人对确保人拥有催促分担确保责任(遵守确保债务)的权利。该权利的行使以主债务不遵守为前提,以确保责任已屉分担期为适当。
在一般确保中,确保人有权主张先诉抗辩权,拒绝接受分担确保责任。一、债权人的权利 债权人对确保人拥有催促分担确保责任(遵守确保债务)的权利。该权利的行使以主债务不遵守为前提,以确保责任已屉分担期为适当。
在一般确保中,确保人有权主张先诉抗辩权,拒绝接受分担确保责任。在连带责任确保中,确保责任已届分担期,债权人催促确保人实际分担确保责任时,确保人无先诉抗辩权,但有主债务已必要遵守或适当责任早已分担的抗辩权。债权人催促确保人分担确保责任的期间,有誓约时依誓约;无誓约时应自律债务履行期届至或期满之日复,至6个月届满时止。但在确保人有权行使先诉抗辩权的情况下,确保人不忘迟延责任。
二、确保人的权利 确保合约是单务、使用权合约,确保人对债权人不拥有催促保险费的权利,所拥有的只是抗辩权或其他防御性的权利。明确还包括: 第一,主张债务人权利的权利。
确保具备所附从性;因而主债务人对于债权人所有的申辩或其他类似于的权利,确保人均可主张。一是主债务人的抗辩权。担保法第20条规定,一般确保和连带责任确保的确保人拥有债务人的抗辩权。
该抗辩权主要有三类:其一,权利并未再次发生的抗辩权。例如,主合同并未正式成立,确保人回应也不知情,于此场合,确保人可对债权人主张主债权并未正式成立的申辩。
其二,权利已歼灭的抗辩权。例如,主债权因遵守而歼灭确保人可对债权人主张权利已歼灭,拒绝接受债权人的遵守催促。其三,拒绝接受遵守的抗辩权。例如,时效已完成的抗辩权、同时遵守抗辩权、忧虑抗辩权、先诉抗辩权等。
即使债务人退出上述抗辩权,确保人也有权主张,因为确保人主张主债务人的抗辩权并非交由主张,而是基于确保人的地位而独立行使。二是主债务人的其他类似于权利。这里的其他类似于权利有撤销权和抵销权。
在撤销权方面,例如,主债务人对主合同有撤销权时,确保人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接受遵守。第二,基于确保人的地位特有的抗辩权。基于确保人的地位而特有的抗辩权,即先诉抗辩权,一般确保的确保人拥有此项权利。先诉抗辩权又称检索抗辩权,是指确保人在债权人并未就主债务人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而无效果时,对于债权人可拒绝接受清偿的权利。
担保法第17条第2款规定:一般确保的确保人在主合同纠纷予以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无法遵守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接受分担确保责任。学者指出,不应将“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无法遵守债务前”说明为“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无效果前”。所谓依法“强制执行无效果”,还包括继续执行结果无法清偿债务,或严重不足清偿债务诸情形,例如,拍卖会主债务人的财产无人应买,或拍卖会扣除价款仅有能清偿一部分债务,或者主债务人虽有财产却知道其所在等。
先诉抗辩权既可以通过诉讼行使,也可以在诉讼外行使,但在下列情况下不得行使:其一,债务人住所更改,导致债权人拒绝其遵守债务再次发生根本性艰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说明》第25条,此处所谓根本性艰难情形,还包括债务人下落不明、迁居境外,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住所更改的时间,必需是在确保合约正式成立之后,而无法是正式成立之前或当时。
其二,人民法院法院债务人倒闭案件,中止执行程序。债权人于此期间无法从主债务人处取得清偿,甚至将来也是如此,只有确保人实际分担确保责任才能构建债权,于是法律不容许确保人行使先诉抗辩权。其三,确保人以书面形式退出先诉抗辩权。
第三,基于一般债务人的地位拥有的权利。在确保关系中,确保人是债务人,因而一般债务人理应的权利,确保人也不应拥有。
例如,确保债务早已分开歼灭时,确保人有权主张;确保债务并未届清偿期,确保人有权申辩;确保合约不正式成立、违宪或被撤消导致确保债务不不存在时,确保人有权主张不忘确保责任;确保债务罹于诉讼时效时,确保人均可拒绝接受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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