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赖某某控告杨某缴纳运费,已多达诉讼时效。在杨某向赖某某开具欠条时,赖某某已告诉其权利受到侵犯,则诉讼时效应该从其接到欠条之日中断,于第二日即2012年12月31日开始计算出来两年,2018年7月隆某某控告已多达诉讼时效。
2012年初,杨某请赖某某为其载运货物,双方誓约每次货物递送即结清当次运费。最初,杨某皆能按誓约缴纳运费,后杨某回应资金周转艰难,经常出现欠薪运费的情况。
2012年12月30日,经双方承销,杨某欠赖某某16000元运费并未缴纳,其回应继续无资金,等有钱人时再付,并向赖某某开具欠条一张,上写明“欠条:今欠赖某某运费总计16000元整,欠款人:杨某,2012年12月30日”。后隆某某仍然并未向杨某催收运费,时至2018年7月,赖某某意欲控告拒绝杨某缴纳运费。
发问:本案中赖某某依据欠条控告杨某缴纳运费否已过诉讼时效? 【律师答案】 赖某某控告杨某缴纳运费,已多达诉讼时效。在杨某向赖某某开具欠条时,赖某某已告诉其权利受到侵犯,则诉讼时效应该从其接到欠条之日中断,于第二日即2012年12月31日开始计算出来两年,2018年7月隆某某控告已多达诉讼时效。明确理由如下: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务人在誓约的期限期满后并未遵守债务而开具没偿还日期的欠款条诉讼时效期间应向何时开始计算出来问题的国家发改委》的规定“双方当事人原誓约,供方交货后,需方立刻缴付。需方收货后因无款可付,经供方表示同意写出了没偿还日期的欠款条,根据《民法通则》第140条的规定,回应不应确认诉讼时效中断,如果供方在诉讼时效中断后仍然并未主张权利,诉讼时效期间则应向供方接到需方所写出欠款条之日的第二天开始新的计算出来。
” 本案中,赖某某与杨某原誓约,每次车主后杨某立刻缴清运费,后因杨某无款可付,经与赖某某承销开具没偿还日期的欠条,不应确认诉讼时效中断。且赖某某在诉讼时效中断后仍然并未主张权利,本案的诉讼时效期间应向赖某某接到杨某开具欠条之日的第二天即2012年12月31日开始新的计算出来。
(2)杨某与赖某某之间包含运输合同纠纷,且发生于《民法总则》实行以前,本案的诉讼时效应该限于一般诉讼时效,即两年。则本案的诉讼时效应向2012年12月31日起计算出来两年。期间赖某某仍然并未主张权利,并未再次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况,故赖某某时至2018年7月控告拒绝杨某缴纳运费已过诉讼时效。
综上所述,未约定遵守期限的欠条的诉讼时效不能一概而论,应该根据开具欠条的有所不同事由区分计算出来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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