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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1体育官网平台:《北京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意见征求稿)》

时间:2024-07-10 07:06:01 来源:K1体育官网平台 点击:

本文摘要:《北京市网络购票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意见征询稿)》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符合社会公众多样化上下班市场需求,规范网络购票出租汽车经营服务不道德,增进出租汽车行业和互联网融合发展,确保运营安全性和乘客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前进出租汽车行业身体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网络购票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北京市关于深化改革前进出租汽车行业身体健康发展的实行意见》及其他涉及法律法规,制订本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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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网络购票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意见征询稿)》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符合社会公众多样化上下班市场需求,规范网络购票出租汽车经营服务不道德,增进出租汽车行业和互联网融合发展,确保运营安全性和乘客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前进出租汽车行业身体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网络购票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北京市关于深化改革前进出租汽车行业身体健康发展的实行意见》及其他涉及法律法规,制订本细则。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专门从事网络购票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及其他涉及活动,应该遵从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之为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相结合建构服务平台,统合供需信息,用于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获取非巡游的购票出租汽车(以下全称网约车)服务的经营活动。本细则所称之为网络购票出租汽车经营者(以下全称网约车平台公司),是指建构网约车服务平台,专门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第三条本市在坚决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有助于发展出租汽车的原则下,专责、规范、有序发展网约车,希望巡游出租汽车企业转型获取网约车服务,构建网约车与巡游出租汽车(以下全称巡游车)错位发展、差异化经营,为乘客获取高品质上下班服务。

通过网约车平台获取电入京服务的巡游车,遵从巡游车管理的涉及规定。第四条市交通委员会负责管理本市网约车的管理和专责工作。

市交通委运输管理局(以下全称运输局)是本市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机构,负责管理制订网约车行业发展政策,明确的组织实行网约车管理工作;运输局所属的城六区管理处以及各郊区交通局负责管理本辖区内网约车的日常管理工作。市交通执法人员总队(以下全称执法人员总队)负责管理的组织实行本市网约车行政执法工作。市发展改革、公安、人力社保、环保、商务、国税、地税、工商、质监、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网信、通信等涉及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作好涉及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交通委员会应该根据大城城市功能定位,综合考虑到本市人口数量、经济发展水平、城市交通拥堵状况、空气质量状况、公共交通发展水平、出租汽车里程利用率等因素,合理确认出租汽车在城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中的承担比例,创建动态监测和调整机制。实行总量规模评估,编成出租汽车行业发展规划和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的组织实行。第六条本市网约车运价实施市场调节价,适当时可实施政府指导价。

网约车平台公司要提早审批作价规则、计程计价方式和价格标准,按规定明码标价,计程计价方式要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并获取本市出租汽车专用发票,不得侵犯乘客合法权益。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有为排斥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高于成本的价格运营、不得欺诈市场支配地位以不公平的高价运营等妨碍长时间市场秩序、伤害公众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的价格违法行为。第二章 网约车平台公司、驾驶员、车辆许可条件 第七条 在本市申请人专门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平台公司,应该合乎下列条件: (一)具备企业法人资格,并在本市依法纳税; (二)不具备积极开展网约车平台服务的线上能力; (三)在本市成立服务机构,并享有确保服务的办公场所、培训教育场所、工程技术人员和企业管理人员; (四)具备经营管理、安全性生产管理、服务质量保障制度,还包括网络安全管理、驾驶员培训教育、考核奖惩、车辆检测确保、网约车服务评价和乘客滋扰处置等制度和网络安全维护技术措施; (五)用于电子支付的,应该获取与银行、非银行缴纳机构签定缴纳承销服务的协议;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外商投资网约车经营的,除合乎上述条件外,还应该合乎外商投资涉及法律法规的规定。第八条在本市申请人《网络购票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驾驶员,应该合乎下列条件: (一)本市户籍; (二)获得本市核准的适当定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备3年以上驾驶员经历; (三)男年龄在60岁、女年龄在55岁以下,身体健康; (四)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性驾驶员犯罪、暴力犯罪记录,无酗酒不道德和记录,无饮酒后驾驶员记录,最近倒数3个记分周期内没记满12分记录; (五)经登录考试机构考试合格; (六)自申请人之日前一年内无驾驶员机动车再次发生5次以上道路交通安全性违法行为; 专门从事过巡游车服务的,在专门从事巡游车服务期间,并未被列为相当严重违法信息库;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九条在本市申请人办理《网络购票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车辆,应该合乎下列条件: (一)本市号牌车辆,符合本市发布实行的近期机动车废气标准,在车辆检验有效期内,没并未处理完毕的交通事故和交通违法记录; (二)5座三厢小客车排气量不大于2.0L或1.8T、车辆轴距不大于2700毫米;新能源车轴距不大于2650毫米;7座乘用车排气量不大于2.0L、轴距不大于3000毫米、车长小于5100毫米; (三)车辆加装符合国家和本市涉及规定的具备行经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车辆技术性能合乎运营安全性涉及标准拒绝; (四)车辆须要配有具备网约车服务平台服务端、价格计算出来、在线缴纳、服务评价等功能的终端设备; (五)车辆所有人表示同意车辆用于性质注册为“购票租赁客运”; (六)车辆归属于个人所有的,车辆所有人名下应该没注册的其他巡游车和网约车,本人应该获得《网络购票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并预先协议终端获得经营许可的网约车平台;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网约车服务申请人办理流程 第十条在本市申请人网约车平台经营的,按照以下流程办理。(一)申请人通过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以下全称市政务中心)运输局窗口提出申请,并递交下列申请材料: 1.网络购票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 2.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资信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归属于分支机构的递交营业执照,外商投资企业(不含港澳台侨投资企业)还应该获取外商投资企业(不含港澳台侨投资企业)批准后证书或备案情况解释; 4.不具备专门从事网约车经营的线上服务能力解释材料,还包括: (1)技术研发和确保部门架构及人员(不少于10人,不具备计算机、通信及信息管理涉及专业初级以上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以上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及社保证明材料; (2)白鱼专门从事网约车业务的机房或者场地出租协议,服务器及网络设备的订购或者出租协议; (3)平台仅次于处置能力、数据库仅次于存储能力等涉及解释; (4)面向乘客和驾驶员APP的功能设计和解释; (5)网络服务平台后台数据调取、查找的功能设计和解释; (6)因应依法查找、调取涉及数据信息的工作制度和责任机构、责任人以及联系方式等; (7)获取由交通运输部登录机构开具的数据库不具备技术终端交通运输部网约车监管信息交互平台的情况解释,终端本市监管平台连通性测试报告; (8)网络应用、数据等所有的服务器物理地址、IP地址、用途分工等情况解释; (9)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制度文本;安全性评估制度文本;应急处理预案文本; (10)网络服务平台后台的用户信息、日志记录、存留技术措施解释材料,记录、存留的信息合乎法律法规和标准拒绝; (11)网络安全整体防护能力合乎信息网络安全等级维护第三级拒绝的检测证书证明; (12)具备完善的用户现实身份认证管理制度、措施; (13)有害信息屏蔽、过滤器等安全性防止技术措施解释材料,向有关部门对外开放有害信息数据模块的解释材料; (14)企业确保服务质量和信息安全的承诺书; (15)企业对用于电子支付的业务模式的详细描述; (16)企业和获取缴纳承销服务的缴纳机构的协议文本; (17)有关部门接纳的未成立资金池、并未为用户开户缴纳帐户等违法专门从事资金缴纳业务的证明; 5.在本市的办公场所、培训教育场所及适当管理人员的证明材料; 6.创建网约车服务评价体系的解释材料,驾驶员培训教育、考核奖惩、车辆检测确保、乘客滋扰处置等有关制度文本; 7.法律法规规章拒绝获取的其他材料。(二)申请人明确提出后,运输局应该在20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查要求。类似情况下,经批准后可延长10个工作日。

审查合格的,申请人在市政务中心运输局窗口发给《行政许可决定书》、《网络购票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审查不合格的,申请人发给《未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第十一条网约车平台公司经营许可有效期为4年。

在经营许可有效期期满30日前,网约车平台公司可以向运输局明确提出沿袭经营许可有效期的申请人,对在经营有效期内没经常出现违法违规行为的申请人,每次推迟期限为4年。第十二条在本市申请人《网络购票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按照以下流程办理。(一)申请人本人通过网络指定出租汽车服务管理系统,向运输局提出申请,并按照拒绝填写个人信息。

(二)收到申请人后,运输局应该在10个工作内做出审查要求,并通过出租汽车服务管理系统开具《审查结果告诉书》,申请人可自行查找、iTunes、打印机。(三)审查通过的申请人,按照《审查结果告诉书》上的拒绝,所持涉及材料到登录的考试机构办理考试涉及事宜。

考试成绩发布期限为考试后4个工作日,申请人可指定出租汽车服务管理系统查找考试成绩。(四)考试合格的申请人,所持涉及材料到运输局发给《行政许可决定书》和《网络购票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办理期限为考试成绩发布后10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在本市为个人自有车辆申请人《网络购票出租汽车运输证》的,按照以下流程办理。(一)申请人获得《网络购票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与获得资质的网约车平台公司签定驾驶员、车辆劲射营运意向书。(二)申请人委托协议终端的网约车平台公司,向市政务中心运输局窗口提出申请,并递交下列申请材料: 1.《网络购票出租汽车运输证》申请表; 2.注册在申请人名下的车辆登记证、行驶证、申请人的身份证件、《网络购票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及复印件; 3.与网约车平台公司签定的劲射营运意向书; 4.车辆用于性质注册更改为“购票租赁客运”申请表。

(三)对于符合条件的申请人,运输局应该自收到申请人后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制发《车辆注册更改证明》。(四)申请人或委托代理人所持《车辆注册更改证明》及涉及材料,到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车辆用于性质更改为“购票租赁客运”。(五)车辆用于性质更改后,申请人或委托代理人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安装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和应急报警装置。

(六)申请人办理已完成(四)、(五)项申请,运输局的组织车辆勘验,制发《网络购票出租汽车运输证》。审查期限为10个工作日。第十四条申请人自有车辆获得《网络购票出租汽车运输证》后,与网约车平台公司月签定劳动合同或者协议,由该平台公司为其办理驾驶员注册手续。

运输局在《网络购票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上台胞证后,申请人才可专门从事网约车运营。网约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登记有效期为3年。登记有效期期满须要之后专门从事网约车运营服务的,应该在有效期期满30日前,向运输局申请人沿袭登记。

第十五条在本市为平台公司或出租汽车企业自有车辆申请人《网络购票出租汽车运输证》的,按照以下流程办理。(一)申请人与获得资质的网约车平台公司签定劲射营运意向书(平台自有车辆的除外)。(二)申请人向市政务中心运输局窗口提出申请,并递交下列申请材料: 1.《网络购票出租汽车运输证》申请表; 2.注册在申请人名下车辆的登记证、行驶证及复印件,申请人的营业执照及复印件; 3.与网约车平台签定的劲射营运意向书(平台自有车辆的除外); 4.车辆用于性质注册更改为“购票租赁客运”申请表。(三)对于符合条件的申请人,运输局应该自收到申请人后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制发《车辆注册更改证明》。

(四)申请人所持《车辆注册更改证明》及涉及材料,到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车辆用于性质更改为“购票租赁客运”。(五)车辆用于性质更改后,申请人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安装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和应急报警装置。(六)申请人办理已完成(四)、(五)项申请,运输局的组织车辆勘验,制发《网络购票出租汽车运输证》。

审查期限为10个工作日。(七)申请人自有车辆获得《网络购票出租汽车运输证》后,与获得《网络购票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驾驶员签定劳动合同或者协议,并按照第十四条规定,为其办理驾驶员注册手续。第十六条网约车车辆经营许可期限自车辆登记之日起不多达8年。

网约车行经里程超过60万千米时强迫出厂。行经里程并未超过60万千米但用于年限超过8年时,解散网约车运营。车辆解散网约车运营的,运输局应该向车辆所有人开具《车辆注册更改证明》,车辆所有人所持《车辆注册更改证明》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车辆用于性质注册更改。

车辆经营权不得私自出让。车辆出厂、并转出有、所有权私自出让的,吊销车辆经营权;平台与车辆终端关系中止以及平台经营期中止的,车辆在未办理终端新的平台期间,不得专门从事运营。第四章 网约车经营许可审查 第十七条对于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人,涉及部门按照以下流程审查。

(一)收到申请人并法院后5个工作日内,运输局将涉及材料送到至涉及部门审查,其中: 1.运输局负责管理对第十条第一款第1、2、3、5、6项和第4项第(4)、(5)、(6)、(7)小项的证明材料展开审查,并对申请人的办公、培训教育场所展开现场勘验; 2.市通信部门负责管理对第十条第一款第4项第(1)、(2)、(3)、(4)、(5)、(6)、(9)、(10)、(13)、(14)小项的证明材料展开审查; 3.市公安部门负责管理对第十条第一款第4项第(5)、(6)、(8)、(9)、(10)、(11)、(12)、(13)项的证明材料展开审查; 4.市税务部门负责管理对第十条第一款第4项第(5)、(6)小项的证明材料展开审查; 5.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负责管理对第十条第一款第4项第(15)、(16)、(17)小项的证明材料展开审查; 6.市网信部门负责管理对第十条第一款第4项第(4)、(5)、(6)、(13)小项的证明材料展开审查。(二)涉及责任部门应该自收到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并将审查结果对系统至运输局。(三)运输局在收到各部门对系统的审查结果后,应该在5个工作日内,按照各部门的审查意见做出要求,对不予许可的,开具《行政许可决定书》,制发《网络购票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对未予许可的,开具《未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第十八条对于驾驶员申请人,涉及部门按照以下流程审查。

(一)运输局在出租汽车服务管理系统自动法院申请人后1个工作日内,将申请人信息通过出租汽车服务管理系统启动时涉及部门审查。其中: 1.市公安部门负责管理对第八条第(一)、(二)、(三)、(四)、(六)项的规定内容展开审查; 2.交通执法人员总队负责管理对第八条第(六)项的涉及规定内容展开审查; 3.运输局对第八条第(七)项内容展开审查。(二)市公安部门、交通执法人员总队应该自收到启动时信息后7个工作日内审查完,并将审查结果通过出租汽车服务管理系统对系统运输局。

(三)运输局收到审查结果后,应该在2个工作日内,按照各部门审查意见做出审查要求,并在出租汽车服务管理系统自动分解《审查结果告诉书》。审查通过的,《审查结果告诉书》应该告诉申请人购票考试涉及事宜;审查并未通过的,《审查结果告诉书》应该告诉原因。

(四)审查通过的申请人,所持涉及材料到登录的考试机构办理考试涉及事宜。区域科目考试内容由运输局按照《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融合本市区域服务特征确认。

(五)考试机构在申请人参加考试后4个工作日内,通过出租汽车服务管理系统将考试结果报运输局,同时在出租汽车服务管理系统公布考试成绩并告诉下一步办理流程。(六)运输局应该在收到考试结果后10个工作日内,向考试通过的申请人开具《行政许可决定书》,制发《网络购票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向考试并未通过的申请人开具《未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考试时间不算入许可时限。(七)获得《网络购票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人员,由与其月签下的网约车平台公司或出租汽车企业为其办理驾驶员登记和上岗申请。运输局应该自收到登记申请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查要求,对审查合格的予以注册。

第十九条对于车辆申请人,涉及部门按照以下流程审查。(一)收到申请人并法院后10个工作日内,运输局会同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申请材料展开审查。其中,车辆的交通事故处置情况和交通违法记录,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管理审查; (二)审查通过的,运输局向申请人开具《车辆注册更改证明》;审查并未通过的,向申请人开具《未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三)申请人所持《车辆注册更改证明》及涉及材料,到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车辆用于性质更改为“购票租赁客运”; (四)车辆用于性质更改后,申请人应该安装符合国家和本市涉及规定的不具备行经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并经本市公安部门审验合格; (五)以上(三)、(四)流程已完成后,由运输局的组织展开车辆勘验。

运输局应该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要求。不予许可的,开具《行政许可决定书》,制发《网络购票出租汽车运输证》;未予许可的,开具《未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第五章 网约车经营规范 第二十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该分担下列承运人和经营者责任: (一)按誓约遵守运输等涉及合约; (二)旅客死伤的损害赔偿责任; (三)旅客自带物品损坏、灭失的过错赔偿金责任; (四)安全性生产责任; (五)驾驶员权益维护责任; (六)依法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国家条例》的涉及规定; (七)强化对网约车驾驶员的规范管理,维持行业平稳;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

第二十一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该遵从下列规定: (一)创建并实施服务标准和规程、车辆检修、驾驶员守则、安全性行车、自学和业务培训、营运管理、服务质量管理、滋扰检举等各项规章制度; (二)对乘客明确提出的服务质量问题及时调查处置并在10日内做出回应; (三)根据必须已完成运输管理部门的调度任务; (四)通过网约车平台及服务终端,对车辆运营和服务过程展开动态动态监控,确保线上获取的驾驶员、车辆与线下实际获取服务的驾驶员、车辆完全一致,驾驶员载客运营时,平台不得启动时新的运营信息; (五)按照规定的组织实行驾驶员之后教育,积极开展岗前培训、业务培训和日常教育指导; (六)维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终端平台的车辆统一张贴标识,对车辆定期检查、维修、按规定展开安全性性能检测; (七)平台数据库向本市监管平台动态传输运营动态数据,保证数据信息现实、原始; (八)终端平台运营的车辆,应该按照营运客车类保险费率,投保交强险、支付额度不高于10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险和乘客车祸损害险要; (九)获取不间断运营服务,并具体服务项目,发布服务质量允诺,创建服务评价体系,真实情况记录车辆、驾驶员服务信息; (十)依法向本市税务部门申报并纳税; (十一)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专门从事经营活动,远超过许可的经营区域的,相距甚远点一端应该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 (十二)按照规定因应涉及部门依法调取查询涉及数据信息; (十三)提升服务质量,分担驾驶员经常出现扯客、蓄意取道等相当严重服务问题的管理责任; (十四)不得的组织或协助他人以私人小客车合乘名义获取网约车运营服务; (十五)确保用户对所收集信息的知情权,且不得打破网约车业务所须要范围; (十六)除因应国家机关行使监督检查权或刑事侦查权外,不得向第三方获取用户的个人信息,不得泄漏牵涉到国家安全性的脆弱信息; (十七)业务信息留存期限不少于2年,且不得利用服务平台公布法律法规规章禁令传播、与业务牵涉到的各类信息; (十八)网约车平台公司应该与驾驶员依法签定劳动合同或者协议,签订协议的网约车平台公司应该为驾驶员出售人身车祸损害保险。签定的协议不得以任何方式减低或者免税网约车平台公司应该向乘客分担的承运人责任。第二十二条 网约车驾驶员不应遵从下列规定: (一)获取网约车运营服务时应该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运营服务标准; (二)不得终端并未获得经营许可的服务平台或用于并未获得经营许可的车辆获取网约车运营服务; (三)在容许行驶地点等候订单或乘客,不得巡游揽客,不得在巡游车调度站排队揽客; (四)继续执行规定的计程计价方式,主动告诉乘客本次运营费用; (五)严苛按照服务平台分解的订单获取运营服务,不得拒载或中途扯客; (六)维持服务平台驾驶员客户端及个人通讯设备通畅,及时接管服务平台启动时的订单信息; (七)主动提醒乘客用于车内服务设施; (八)类似原因无法运营或乘客中止行程时,按拒绝及时请示平台; (九)随车携带《网络购票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购票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十)依法向税务部门申报并纳税; (十一)遵守和分担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和责任。第二十三条 乘客应该遵从下列规定: (一)不得装载易燃、易爆、剧毒等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乘车; (二)不得装载宠物和影响车内公共卫生的物品乘车; (三)不得向驾驶员明确提出违背道路交通安全性法规的拒绝; (四)不得向车外抛洒物品,不得毁坏车内设施设备; (五)醉酒者乘车的,应该有会见(监护)人员; (六)遵从网约车运营服务规定,按照誓约的时间和地点乘车; (七)按照规定缴纳车费。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市交通委员会负责管理专责网约车的管理工作,创建规范网约车运营服务管理的联席会议制度。运输局负责管理制订网约车规范运营服务涉及政策和规定,负责管理的组织网约车运营状况的日常监管,负责管理定期调取平台的运营数据并对调取的数据展开比对。

交通执法人员总队负责管理的组织实行网约车运营线上线下的日常执法检查和行政处罚工作。第二十五条 市通信主管部门和公安、网信部门应该按照各自职责,对网约车平台公司非法搜集、存储、处置和利用有关个人信息、违背互联网信息服务有关规定、危害网络和信息安全、应用于网约车服务平台公布信息或者为企业、个人及其他团体的组织公布有害信息获取便捷的不道德,依法展开公安部门,并因应涉及部门对确认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网约车平台公司展开依法处理。市公安机关、网信部门应该按照各自职责监督检查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性维护技术措施的实施情况,防止、公安部门有关违法犯罪活动。市发展改革、人力社保、环保、商务、国税、地税、工商、质监、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网信等涉及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网约车经营不道德实行涉及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行为依法处理。

第二十六条 各有关部门应该按照职责创建网约车平台公司和驾驶员信用记录,并划入信用信息分享平台。同时将网约车平台公司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在企业信用信息审批系统上不予审批。第二十七条 出租汽车协会应该创建网约车平台公司和驾驶员不当记录名单制度,强化行业自律。

第二十八条 各涉及部门应该创建牵头监管机制,制订联席会议、信息互通、线上监管、牵头执法人员、案件收押、明知惩戒、媒体透露、信誉考核等工作制度,实施闭环监管。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并未获得经营许可,私自专门从事或者变相专门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假造、变造或者用于假造、变造、过热的《网络购票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购票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由市、区交通执法人员机构按照《无照经营公安部门查禁办法》和《网络购票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涉及规定依法查处。

第三十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及驾驶员有违背《北京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网络购票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等法规、规章不道德的,由市、区交通执法人员机构按照职责依法查处。第三十一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有价格违法、价格不正当竞争等不道德的,由发展改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价格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网络购票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涉及规定依法查处。第三十二条对监管中找到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由市发展改革、公安、人力社保、环保、商务、国税、地税、工商、质监、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网信、通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查处。

第八章 所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自2016年11月1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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